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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问题的指南

发表时间:2020/02/05 00:00:00  浏览次数: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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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合规指南

      为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精神,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指南:

      一、安全管理。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做好防护用品、职工信息排查、消毒等防控设施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如有发现及时报告、积极配合。

      二、工资发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目前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三、劳动合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时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企业福利年假、法定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五、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如有问题或咨询,请电话联系相应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全市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立案咨询电话。

市本级:0575-81503268

越城区:0575-88307132

上虞区:0575-82425913

柯桥区:0575-84126760

诸暨市:0575-87262009

新昌县:0575-86240003

嵊州市:0575-83125226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健康绍兴,需要你我共同参与。让我们团结一致、共克时艰,全力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抗击战! 

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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