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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15/06/07 00:00:00  浏览次数: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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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打工夫妻因婚后性格不合闹离婚,妻子陶某坚持要求离婚,丈夫黎某则声称赔偿40万青春损失费方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在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法庭上鲜明的表达出了自己的意愿。

       陶某诉称,原、被告由于缺乏婚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吵闹,夫妻感情难以沟通。由于打工的关系,两人离多聚少,互不相让的“冷战”状态也导致了两人的分居。现在双方分居已近两年。

       黎某辩称,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只是因为家庭琐事的争吵而闹的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要离婚就必须支付4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8月8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根据当事双方名存实亡的“死亡婚姻”,且是陶某第二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请,从维持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出发着手对离婚进行调解。针对黎某索要40万青春损失费这一要求,法官从夫妻双方打工的经济条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对子女健康成长三个方面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黎某愿意放弃4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陶某自愿支付4000元给黎某作为经济帮助。黎某、陶某同时就离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等细节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签下民事调解书。

       律师点评,虽然本案是以调解结案,但是离婚案件中无论哪方主动提出离婚,均无权索要青春损失费,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离婚一方有过错产生的过错赔偿,必须过错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行为。而所未没有上述行为,就要求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如果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的,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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